关于对城厢区西湖溪支流海棠溪山洪沟整治工程(项目编号:E************001)的异议1回复
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
我司于2025年04月14日收到你单位邮寄的异议函,针对贵单位提出的异议内容特此回复:
经专家评审,投标人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社保证明文件,无法证明项目经理符丹、质检员邹虹 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之间的社保缴纳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专家评定为无效标。
投标人质疑函中提出“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湖北省荆江防汛机动抢险队、荆州市长江防汛应急中心”为同一家单位“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但投标人并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故专家评定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为无效标并无不妥。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5年04月14 日
关于对城厢区西湖溪支流海棠溪山洪沟整治工程(项目编号:E************001)的异议2回复
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
我司于2025年04月16日收到你单位邮寄的异议函,针对贵单位提出的异议内容特此回复:
经专家评审,投标人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社保证明文件,无法证明项目经理符丹、质检员邹虹2024年12************委员会,对本次评标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启动重新评标程序。
根据中标候选人公告,二、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认为评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向相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司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但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