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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水电十二局新能源公司庆元县安南42兆瓦光伏项目电缆终端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中国电建水电十二局新能源公司庆元县安南42兆瓦光伏项目电缆终端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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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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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报名

中国电建水电十二局庆元光伏项目

电缆终端头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POWERCHINA-******-250015)

******有限公司对新能源公司庆元县安南42兆瓦光伏项目所需的电缆终端头进行采购,欢迎参加。

项目名称:中国电建水电十二局新能源公司庆元县安南42兆瓦光伏项目电缆终端头采购项目

 

一、采购范围:

序号

设备物资类别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冷缩电缆终端头

适配ZC-YJV22-26/35kV 3*95

16

配套单孔铜接线端子16套

2

冷缩电缆终端头

适配ZC-YJV22-26/35kV 3*120

12

配套双孔铜接线端子10套,单孔铜接线端子2套,

3

冷缩电缆终端头

适配ZC-YJV22-26/35kV 3*185

2

配套单孔铜接线端子2套

4

冷缩电缆终端头

适配ZC-YJV22-26/35kV 3*240

2

配套单孔铜接线端子2套

5

冷缩电缆终端头

适配ZC-YJLHV22-3kV-3×240

308

配套单孔铜铝过渡接线端子308套

 

说明:以上数量仅为估算量,具体供应数量以实际项目需求为准。

三、采购方式:******集团集采平台公开询比价。

四、投标人的资格:

响应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拥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该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资质。有相关供货业绩,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报价截止时间、报价方式、联系人方式:

1、报价截止时间: 2025 7 18 10 00分。

2、在报价单上应清晰、明确地标注报价有效期,应不短于我司定标时间。

3、采购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光明        

  机:******            

  箱:******

4、报价方式:

中国电建集采平台线上报价。(******)。

    5、其他要求:将报价单及报价文件盖章扫描,作为报价附件上传到集采平台。

六、交货地点:

交货地址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水电十二局项目施工现场。

七、交货时间: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八、付款方式:******银行电子承兑汇票/e信通、e账通、电建融信等方式支付,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贴息费用。

九、质量标准和质保期要求:

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有最新标准的按最新标准,质保期2年。

十、验收标准:根据质量标准,初步验收只限外观、数量、型号规格和资料。第三方检测合格为最终验收。若检测不合格,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并在中国电建集采平台列入禁用供应商。

十一、价格:价格包括材料费、装车费、出库费、运到项目现场的运输费、包装费(包装材料供方不回收)、融资费用、税费等全部费用。

 十二、开票要求: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税率为13%,开票资料如下:

******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税号:******MADN23QJ1T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安南乡上余村上村自然村12-1号

电话:******

******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

账号:************2

十三、中标供应商确定:报价结束后,根据价格我公司推荐中标候选人,报集采领导小组批准。若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出采购方预期******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申报合格供应商资格,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能进行文件递交和谈判。因响应人自身原因导致合格供应商资格未能申报成功,造成竞谈响应文件无法递交的,由竞谈响应人承担其全部后果。。

十四、合同签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同时签订保廉合同

十五、其他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十六、报价单格式如下:(见附件)

 

******有限公司

 

2025年2月


附件:

   

******有限公司:

针对贵公司庆元县安南42兆瓦光伏项目电缆终端头采购,我公司报价如下:

序号

货物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含税)

合价
(含税)

1

冷缩电缆终端头

适配ZC-YJV22-26/35kV 3*95

16

 

 

2

冷缩电缆终端头

适配ZC-YJV22-26/35kV 3*120

12

 

 

3

冷缩电缆终端头

适配ZC-YJV22-26/35kV 3*185

2

 

 

4

冷缩电缆终端头

适配ZC-YJV22-26/35kV 3*240

2

 

 

5

冷缩电缆终端头

适配ZC-YJLHV22-3kV-3×240

308

 

 

总价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单价需包含所需配套附件及备品备件

 

货款支付方式:

 

                                        

报价单位:

 

 

                                 

                                            

 

 

 

 

 

 

通用合同条件(固定模版无法变更)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通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技术标准及要求、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资料(如果有)及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合同当事人:指甲方和乙方。

1.1.4 一方:指甲方或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1.5 货物:指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及所有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文件等)。

1.1.6 运输:是指用特定的设备、工具,采用合理方式,安全、及时的将合同约定的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除协议书明确约定由甲方自提或甲方组织运输外,本合同所指的运输均特指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

1.1.7 一票制:指乙方统一开具货物发票给甲方,运费已包含在货款中。

1.1.8 两票制:指乙方向甲方开具货物发票,运输费由运输方单独开货运发票给甲方。

1.1.9 交货日期: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办理完现场共同验收和交接手续的日期,或甲方提货当天。

1.1.10 书面形式:指双方就合同履行具体问题进行沟通的方式,包括信函、电子数据、短信、会议纪要。

1.1.11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1.1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本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1.2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本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通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

(4)技术标准及要求;

(5)图纸;

(6)招标文件;

(7)投标报价资料;

(8)其他。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4保密

1.4.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及在履行本合同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应当保护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后仍有效。

1.4.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获得的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

 

2.合同标的

2.1 除合同协议书或技术规范另有约定/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2.2 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实际数量以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如货物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实际需要的数量,则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并以双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数量结算。如货物数量不足甲方实际需要数量,则由甲方提前以短信、邮件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实际供货数量与本合同暂估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乙方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3. 合同价格

3.1 合同实际结算总价以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3.2 除合同协议书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格包含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履约联络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生产加工、包装、出厂检测、销售、装卸、中间仓储、运输、过桥过路、车辆燃油、技术文件、技术服务、交货前所有风险所涉及的保险等全部供货环节发生的所有费用、利润、税金、售后服务费、人员培训费、安装调试费、检验试验费等。若为代理商中标,该价格中还包括代理费及相应税金等费用。

3.3 本合同总价款与合同单价均以合同签订日实行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不含税合同单价、不含税合同总价款仍与本合同相同,税款、含税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款按调整后税率重新计算。

3.4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按国家税收政策相关规定从一般纳税人选择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合同涉及到的价款及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按照“合同中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款不变”原则确定。

3.5 合同价格只有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甲方授权签约的代理人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一的公章后才能更改,其他以送货单、进料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价格进行更改的一律无效。

 

4. 技术和质量标准

4.1 乙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绿色、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甲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在本条约定的所有标准被修订时,均以最新修订的版本为准。

4.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5. 运输与包装

5.1 运输

5.1.1由乙方负责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送至约定交货地点的,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确保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乙方应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乙方运输、装卸中应采取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环保措施,并应自行承担因环保造成的各类处罚。

5.1.2 乙方必须对其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管理区域,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按照甲方现场人员指定的区域停车、等待卸货。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的人员、运输工具等在进出现场的过程中造成甲方、乙方及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1.3 乙方应于货物启运后,立即以短信等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约联络人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值、车皮号或地点、交货条件和启运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等必要信息。

5.2 包装

5.2.1 根据货物特点、运输方式及甲方要求,乙方应采用相应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在相应位置标示警示标志,确保包装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交付现场。乙方应承担违反上述约定所导致的责任和产生的费用。乙方负责对包装物进行回收与处置并承担产生的费用。

5.2.2 乙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至少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运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装箱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有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的货物,应在相应位置标示“向上”“向下”“易碎”“防水”等装卸警示标志。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同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各一份。乙方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合同号、目的地、收货人、货物名称、箱号/件号等有关内容。

5.2.3 对需要吊装的货物,乙方应在货物或包装上标明吊点位置。

5.3 因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运输、包装、保管不当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乙方对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等各类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 供货与交付

6.1 供货

6.1.1 供货期间:暂定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结束之日止,最终供货期间以甲方书面通知的实际供货时间为准。

6.1.2 甲方应及时将供货需求计划和交付时间计划通知乙方。

6.1.3 甲方向乙方发出供货需求计划和交付时间计划后,如有变更,应在该计划要求的货物交付时间前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情况对供货时间作出调整,且应及时按甲方要求调整供货时间。

6.1.4 甲方因施工需要变更指定交付地点时,乙方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并依据甲方书面变更通知要求组织供货。

6.1.5 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供货需求计划和交付时间计划向甲方交货,乙方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立即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乙方均应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停工待料、信誉损失、工程进度迟缓等方面的损失,由甲方在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时直接扣除,如价款不足以扣除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1.6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工艺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甲方供货需求发生较大变化,甲方应提前2天就变更内容与乙方协商。若乙方无法满足甲方的变更需求,双方可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6.2 交付

6.2.1交付方式

(1)自提:甲方应于提货前以短信等书面形式与乙方进行沟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备货,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以短信或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货具体信息。乙方协助甲方完成提货工作,并交付出库凭证。

(2)乙方运送至甲方指定交付地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需求和指令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负责交付地点的卸货、码堆。

6.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随货清单、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发票一起交付甲方。如果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乙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随货清单、物流信息及票据。

6.2.3 交货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发货清单、说明书、技术资料、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

6.2.4 货物交付以合同约定的双方指定履约联络人签收记录为依据。

 

7. 风险责任

乙方应承担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所提供产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要求,且双方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前的一切安全风险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8. 检验与验收

8.1 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之后,乙方应立即与甲方进行交接验收。乙方应提供发货清单、说明书、维保手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双方按乙方《发货清单》清点验收;如有质量、数量、规格与合同或甲方通知不符,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调换或补偿,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清点验收完毕后,双方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若有异议,需当即提出,双方应对其进行书面记载,并另行协商处理。双方在处理异议的同时,乙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在质量和数量方面能满足甲方工程的正常施工。

8.2 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立即将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乙方除应承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8.3 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无检验报告、合格证书或证书不全的货物,拒绝接收实际货物与检验报告、证书不符的产品,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的工期延误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4 货物交接时,甲方仅对货物数量、型号及外观进行检查,甲方对货物的签收不视为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

8.5 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甲方有权对货物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以短信等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货物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8.6 如甲方要求,本合同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必须在甲方或发包人同意的权威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乙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额外要求或异议。检验试验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由乙方承担。

 

9. 保修与维修

9.1 质保期的约定,并不能免除乙方的产品质量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9.2 质保期的起算:对不需要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检验部门检验的产品,自双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对需要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检验部门检验的产品,以双方最终验收合格且相关部门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9.3 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短信等书面形式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9.4 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因货物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及第三人的财产、人身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对本款中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赔偿费用,甲方有权在履约及质量综合担保及未支付货款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9.5 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于乙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6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质保期自维修/更换后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9.7 质保期满后,乙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短信等书面形式通知后24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派人到现场服务,乙方应仅收取正常的成本费用。

 

10. 价款支付

******银行承兑汇票、电建融信、E信通、E账通等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款账户只能是本合同确定的对公账户。甲方临时要求改变货款支付方式的,乙方予以接受,并承诺不以此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如采用信用方式支付的,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兑贴息费。

10.2 如果乙方有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10.3 若因资金调配等原因,导致甲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乙方给予甲方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宽限期内不计利息/违约金。宽限期过后或未约定宽限期的,甲方应以迟延支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 关于乙方开具发票的要求

(1)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并提供可能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等)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乙方应在发票开具后,当天将完整清晰的发票影像资料传递给甲方履约联络人,并采取专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10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履约联络人,送达日期以甲方履约联络人签收日期为准。因乙方开具、送达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货物、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用以证明发票真伪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等)。

(4)因货物质量问题甲方要求退货或经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货物品种、价款等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发票。甲乙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5)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11. 担保

11.1 保证金及保函的返还

11.1.1 退还条件

(1)合同项下所有货物质保期满,且货物无质量问题或质保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经乙方处理符合甲方要求;

(2)乙方全面妥善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内容,或不符合约定但经完善符合甲方所有要求。

11.1.2 同时满足通用合同条件条款11.1.1中两个条件之日起30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保证金或返还保函。

11.2 保证金及保函的补足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不履行合同其他义务且拒不按合同约定纠正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或兑付相应保函。乙方需在事情处理完毕一个月内补足保证金或保函,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证金、保函不予退还:

(1)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而致甲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的;

(2)乙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供货。

 

12. 保险

12.1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甲方或工程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甲方建议乙方投保产品责任险并向甲方提交相应的保险凭证,投保费用由乙方负责。

12.2 甲方建议乙方办理货物在运抵指定地点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3. 乙方合同附随义务

13.1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交所有货物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13.2 乙方应提供生产厂商的名称、所在地、联系方式等资料。如果乙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乙方应向甲方出示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13.3 如所供货物为专业性较高的产品,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或工程发包人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服务。

13.4 乙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约定存在不符时,应以合同其他文件约定为准。乙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13.5 乙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甲方和工程发包人的满意。

13.6 甲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乙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乙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3.7 上述服务被认为乙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4. 承诺与保证

14.1 合同双方均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合同双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4.2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产品与本合同要求一致,并符合本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如有)。

14.3 乙方保证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许可或授权,并向甲方出具相关凭证。乙方保证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乙方应保证交付的货物不设有任何担保权利或其他权利。乙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4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应缴税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等行为。乙方同意必要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税项的完税证明文件。

14.5 因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约定,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5. 违约责任

15.1 甲方违约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15.2 乙方违约

15.2.1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处理:

(1)根据货物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乙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2)甲方提出修理或更换货物通知的2天内进行修理或更换,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部分或全部退货,乙方应将退货部分相应货款以合同约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甲方;乙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因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在未支付的货款中直接扣除、以其他方式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或调减合同供货数量),甲方保留其他损失的追诉权。

 15.2.2 乙方迟延交货的(本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除外),为乙方违约,应按延迟交货货物价款2‰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收取乙方的违约金可在未支付的货款中直接扣除,且甲方有权按下述方式处理:

(1)甲方同意延期交货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之日起2日内及时交货;如乙方仍未按时交货,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选择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5.2.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供应业务进行转让、拆分的,需要征得甲方的同意,否则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5.2.4 乙方所提供货物的品牌、数量、型号、技术性能和技术特性与双方约定不符的,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与约定相符的货物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所有的损失。

15.2.5 乙方提供的发票的相关事宜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应向甲方重新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承担合同价款(含增值税)3%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用于甲方抵扣的销项税,税务机关对甲方的行政处罚等),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15.2.6乙方违反本合同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甲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15.3 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返修费用、事故赔偿费用、第三方罚款等费用。

15.4 乙方在收到甲方短信、邮件或者书面索赔通知后2天内未予书面答复,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的索赔要求。甲方有权从应付或应返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16.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情形

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工程项目政策性缓建、停工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知情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暂时延迟或终止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或政策性缓建、停工导致合同延迟、终止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乙方应返还甲方前期支付的所有款项。

 

17. 送达及工作联络

17.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要求,必须采用短信、邮件等书面形式传递送达给指定履约联络人。双方指定履约联络人具体通讯信息详见合同协议书。

17.2 双方履约联络人具体职责如下:

甲方履约联络人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供货时与乙方进行业务联系;负责组织对到场货物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和签认;负责与乙方进行到场货物型号规格、数量的核对、统计及报送工作;负责对到场货物统计的审核及办理货物结算相关工作。

乙方履约联络人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货物运输、卸货、交接、结算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工作的协调及与甲方进行供货需求相关的联络工作。乙方履约联络人应保持手机畅通,确保及时沟通和联系,按时参加甲方要求参加的与供货相关的协调会议。

17.3 一方变更指定履约联络人、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或联系电话,应自变更之日起24小时内以短信、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的认可;否则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7.4 送达时间

(1)若当面递送:以收件方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

(2)若以EMS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递送:无论收件方是否有签收,自该等文件投邮之日起的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

(3)若以电子邮件、短信递送:以留存在发送方电脑/手机当中的发送成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

(4)如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最早的送达为准。

17.5 上述送达条款不得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任何方式进行变更。上述送达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有效与否并不影响此条款的效力。本合同所涉送达信息持续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一旦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8.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本合******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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