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名称 | 沈海高速公路赤港服务区B区综合服务楼餐饮业态经营权承包 |
联系人 | 陈女士 |
联系电话 | 0591-******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有限公司 |
挂牌价(万元) | 详见公告 |
是否延牌 | 是 |
延牌日期 | 2025年12月25日 |
保证金(万元) | 详见公告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年11月21日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5年12月11日 |
1.承包标的基本情况
1.1.承包标的:沈海高速公路赤港服务区B区综合服务楼餐饮业态经营权。赤港服务区位于沈海高速公路福泉段莆田市境内K2147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内,距离莆田市约16公里。
赤港服务区B区餐饮业态招商范围为:中餐、地方特色小吃、面食、休闲熟食、油炸烧烤共五大餐饮品牌品类,不含咖啡、饮品、烘焙、西式餐饮类。发包方有权对该承包场地外的其他区域开展同类业态招商或自营项目,承包方不得提出降低承包金、任何形式的赔补偿。
1.2.经营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承包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责任和风险,并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用工。
1.3.标的面积及装修
拟招商经营区域面积约680㎡,含餐饮档口、用餐、制作间、仓库、包间等经营区域,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经营场所以现状交付为准,需承包方自行组织场地装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1.4.挂牌价:150万元,挂牌价为首年保底承包金底价。
本招商项目设定基础年营收为700万元,意向承包方应基于设定的基础年营收700万元的基础上,对首年保底承包金进行报价。
1.5.承包金计提方式
该项目年实际承包金=年保底承包金 超额营收分段计提。
1.5.1.基础营收部分
实际营收在基础年营收700万元以内的,按保底承包金收取。首年保底承包金以中选承包方的成交价为准,第二年开始以首年保底承包金为基数,每年递增5%,计算公式为:第N年年保底承包金=首年保底承包金*【1 0.05 *(N-1)】。具体如下表所示:
合同年度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保底承包金(元) | 成交价 | 成交价*1.05 | 成交价*1.1 | 成交价*1.15 | 成交价*1.2 |
1.5.2.超额营收部分
实际营收超过基础年营收700万元的,以超出部分营收对应的比例分段计取超额部分的承包金。
超额营收提成比例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分段计算。以成交结果计算的首段提成比例为基数,每增长100万(含100万)营收,递增1%,增长至400万(含400万)后,不再累进。首段提成比例按成交价/700万元*100%确定。
具体如下表所示:
合同期预设年营收 | 700万元(含)以下 | 700万(不含)-800(含)万 | 800(不含)-900万(含)以下 | 900(不含)-1000万(含)以下 | 1000(不含)-1100万(含)以下 | 1100万(不含)以上 |
合同期超额营收提成比例 | 按保底承包金收取 | 首段提成比例 1% | 首段提成比例 2% | 首段提成比例 3% | 首段提成比例 4% | 首段提成比例 4% |
备注 | 1.以上表所列计提比例分段计收超过基础营收700万元部分的提成。 2.例:若当年实际营收为950万元,则实际应缴承包金=当年保底承包金 100*(首段提成比例 1%) 100*(首段提成比例 2%) 50*(首段提成比例 3%) | |||||
1.6.承包金及项目相关费用收取
1.6.1.承包金
本项目每个合同年度的承包金分两个阶段进行收取,合同期内每个合同年度的第一个月按成交后的保底承包金进行预收年度保底承包金,该合同年度结束后,根据项目营收情况再收取超基础营收部分的承包金。发包方在确认收到款项后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具体支付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首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首年保底承包金。
1.6.2.物业费
物业费按7000元/月缴纳。承包方应于收到发包方缴费通知或物业费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1.6.3.履约保证金
项目履约保证金按该项目3个月的首年保底承包金标准进行收取,合同到期无违约事项6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1.6.4.水电费
水电费按月缴纳,承包方应于收到发包方缴费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缴纳。水、电费按表计量,在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另加10%管理及线损费。
1.6.5.合同期限
赤港服务区B区餐饮业态承包经营项目合同承包期限为5年(含装修免租期45天),其中前3年为固定承包期,后续2年为合同激励期。从固定承包期末年(含第三个合同年度)开始对承包方营收进行逐年考核,即年营收达到750万元的则延长一年承包期。具体承包起止日以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为准。
1.6.6.经营场所移交。经营场所的资产移交以双方签章确认的场地交付清单为准。移交时间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
1.7.特别(风险)揭示
1.7.1.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本项目承包标的所在的经营场所无不动产权证,意向承包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知悉并接受该经营场所无不动产权证的情况,本项目成交后承包方不得以该经营场所无不动产权证拒签承包合同或提出承包合同无效,否则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有限公司(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对承包标的品质和状况不作担保,承包标的品质和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承包方应当在报名前对承包标的进行看样,并在充分调查的前提下报名参与竞价,放弃看样均视为已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并认可承包标的品质与现状。意向承包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方式,即表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一切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瑕疵、缺陷和投资风险等),接受本项目公告提出的招商要求,自愿承担由于对交易标的质量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任何索赔的权利。
1.7.3.意向承包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愿以不低于本项目的挂牌价竞租,并愿意通过本项目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提交承包申请文件进行报价确定承包方,意向承包方必须充分了解并审慎评估自身对报价的承受能力,谨慎进行报价,一旦报价即为不可撤销的报价。
1.7.4.交易过程中发包方、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意向承包方、承包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询、标的情况的描述、说明等仅作为参考,意向承包方、承包方应自行把握交易风险,审慎决策。
1.7.5.产权交易机构不对交易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若在看样期至承包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发包方所有,产权交易机构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解释,不承担任何责任。
1.8.成交结果公示和合同签署
1.8.1.本项目竞价成交后,产权交易机构和发包方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自行在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承包合同,承包方须到发包方办公场所签署承包合同。
1.8.2.公示日期以产权交易机构官网:******“成交公告”栏公示时间为准。承包方应适时关注产权交易机构官网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2.意向承包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1.意向承包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餐饮或餐饮管理或餐饮服务或餐饮制作的项目;
2.2.意向承包方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包申请,也不接受转包和分包经营;
2.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次招商中同时提交承包申请;
******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意向承包方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意向承包方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意向承包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意向承包方相关的结果】。
2.6.禁止条件。意向承包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申请不予接收:
******法院征信失信名单的;
2.6.2.近2年内曾经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6.3.与发包方及其控股股东有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2.6.4.与发包方及其控股股东有未结清欠款的;
******有限公司所属服务区经营单位信用考核C级或D级的。
3.意向承包方应接受的主要承包条件
3.1.承包方经营投资
3.1.1.赤港服务区B区餐饮项目招商区域将提供局部装修(用餐区地面通铺、天花简装,不含后厨区域,主给排水系统到位,不含末端到设备,交付状态为开放式大开间,不设内部隔断)。入驻承包方需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自行完成内部隔断装饰、门头店招及水电末端后续精装工程,所涉及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装修方案及标准采取审核制,由承包方根据服务区所在地域文化、经营特点进行装修内容设计,出具装修效果图,经发包方审核备案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承包方须在45天内完成经营场所的配套设施设备等购置、安装并对外营业,装修提前完成的,剩余的工期视为试营业时间,不纳入合同营收提成核算范畴。
3.1.2.承包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承包方对场地及附属设施进行施工图以外的装修、改造等行为须经发包方同意,且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3.2.承包方经营承诺
3.2.1.承包方需在承包申请文件中以承诺函的形式承诺提供中餐及地方特色菜品(含地方小吃),其中地方特色菜品(含地方小吃)的经营品类数量不低于10种,推广的莆田地区特色菜品不少于5种(须含炝肉、卤面)。
3.2.2.承包方在经营项目期间接受向发包方采购特定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米”“食用油”“烤肠”“粽子”“玉米”“中央厨房预制食材”等产品,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
3.2.3.承包方需在合同年度内配合发包方开展免费“年夜饭”活动,在每年除夕夜免费提供年夜饭。
3.3.经营要求
3.3.1.承包方在经营过程中,应服从高速公路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食品行业规范经营,落实“明厨亮灶”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在合同期间须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经营过程中产生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有权根据责任事故的情况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3.2.承包方所售商品价格不高于同品牌同城旅游景点或者交通枢纽连锁门店价格,所有商品售价须报备发包方。
3.3.3.承包方应当统一工作人员的品牌着装。
3.3.4.承包方逾期支付承包承包金的,逾期时间在30日以内的,承包方按每逾期一天按应缴承包承包金的0.05%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30日以上且逾期支付数额(含承包承包金和逾期违约金)达10万元以上的,发包方有权继续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并停止水电供应;7日后仍未补齐或逾期超过3个月的,发包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3.3.5.承包方不得擅自搭建、拆改结构或改变承包用途。擅自搭建、拆改结构或改变承包用途的,应要求立即恢复原样或恢复原用途。造成结构安全隐患的,承包方应负责进行加固并承担加固费用。未按要求恢复原样或恢复原用途的,应当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恢复原样或恢复原用途所需费用。
3.3.6.承包方不得擅自转包、分包或抵押。擅自转包、分包或抵押的,应要求承包方立即收回,承包方转包、分包所得收入应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方未按要求限期收回或上缴转包、分包所得的,应当解除合同。
3.3.7.承包方不得利用承包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利用承包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应当立即解除合同,同时移送有权行政机关处理。
3.3.8.承包方不得故意损坏承包标的物造成损失或者结构安全隐患的。承包方故意损坏承包标的物,应当要求限期修复,造成损失或者结构安全隐患的,承包方应赔偿损失或自费修复、加固。未按要求完成修复或加固的,应当立即解除合同。
3.3.9.承包方不使用统一收银系统故意跑(漏)单的,招商单位应当向承包方收取不少于3倍的项目日均营收或跑(漏)单金额的违约金。发生3次以上的,应当解除合同。
3.3.10.承包方实际经营范围超出合同约定或者在合同规定经营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立即整改,并按从事上述经营行为所得的金额收取违约金;发生3次以上的,应当解除合同。
3.3.11.承包方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出现被省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等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不少于3个月承包金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达到3次的应当解除合同。
3.3.12.承包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因承包方原因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当解除合同,所有责任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3.13.发包方改制、重组的,原则上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承接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并继续履行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合同双方免责终止合同。
3.3.14.因服务区改扩建(含局部提升改造)需对经营区域进行拆改的,可与承包方免责提前终止合同或者按实际停业时间顺延承包期。顺延承包期的,顺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因改扩建造成的实际停业时间。
3.3.15.因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更新改造或高速公路改扩建需要拆迁、土地收储造成无法继续经营的,合同双方应当免责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限期移交。
3.3.16.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免责终止合同。
出现上述3.2.1.-3.3.12.合同解除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不足于补偿承包方******法院提起诉讼。
出现上述3.3.13.-3.3.16.合同解除情形的,承包方投入的可移动设备由承包方自行撤场,履约保证金退还承包方。承包方投入不可移动固定装修的,发包方不再给予任何补偿,但不得进行破坏性拆除,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4.收银系统要求
承包方在经营期间应接受发包方的监督,统一使用发包方指定的收银系统(含收银稽查系统),监控范围需覆盖收银台、门店内及周边,并将监控信息和收银数据接入高速公路服务区智慧管理系统,按要求日报收银数据并上报日结账单。监控、收银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发包方要求,增添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经营期间,发包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进行营收监管。
3.5.风险管控
3.5.1.承包方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招商项目承包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招商并承包该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并对报名参与招商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5.2.承包标的建筑面积以实地移交为准,若实际建筑面积与公开招商文件内所述面积略有偏差,不对承包金进行调整。
3.5.3.意向承包方需自行分析项目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承包申请。且本项目为非排他性经营,发包方有权根据商业发展、行业管理需要,另行开展类似项目招商或自营,承包方不得以发包方开展或引进上述项目对其造成影响为由干预或主张任何权利。
3.6.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公开招商文件及其附件承包合同约定为准。
4.竞价方式: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标准以本项目公开招商文件规定为准。
5.交易保证金
5.1.交易保证金金额:75万元。交易保证金缴款凭证上的汇款单位名称必须为意向承包方名称,用途应当标明“赤岗服务区餐饮”或者类似字样。
******************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4161】。
5.3.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1日17时,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6.承包申请文件
6.1.领取公开招商文件
6.1.1.意向承包方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领取本项目公开招商文件。
6.1.2.意向承包方可按照将上述相关证照、联系方式及需要领取公开招商文件的项目名称发送到以下邮箱:******《公开招商文件。意向承包方发送邮件前、后须按下列联系方式与产权交易机构经办人员取得联系。意向承包方发送邮件即视为意向承包方认可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意向承包方邮件地址及邮件中的联系方式发(寄)送本项目有关的各类通知、要求以及法律文件。
6.2.意向承包方应按照公开招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递交承包申请文件。
7.公告期限:202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2月11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承包方,则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至2025年12月25日,顺延期间征集到意向承包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8.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1日17时,未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不具备承包资格。
9.意向承包方承包申请文件递交时间:2025年12月12日8时至9时。
10.意向承包方报价发布会时间:2025年12月12日9时。
11.联系方式
电话:0591-******、0591-******;监督电话:0591-******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