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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开关及零部件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扩建喷漆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411-450821-07-02-256760)属于扩建项目,位于平南县临江工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度21分48.450秒,北纬23度28分52.741秒。原有项目为年产摩托车与电动车刹把、开关600万套生产线,本次扩建项目在现有工程二号车间(原用途为仓库)内建设,占地面积约为4104m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熔融炉、压铸机、台钻、磨圆机、抛丸机等机械设备购置,布置生产区、钝化流水线、喷漆房,废水处理增加隔油池,处理规模由3m3/d扩大到300m3/d,新增一套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喷漆废气。扩建项目喷漆工序使用丙烯酸烘漆为涂料,使用量为8.96t/a,最大储存量0.9t。扩建后增加产能年产500万套摩托车铝铸零部件。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3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喷漆和烘干废气收集采用水帘式喷漆+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4#排气筒排放,磨圆机、抛丸机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后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内排放;加强对熔化炉熔化烟尘、压铸机脱模废气、移印废气等产生过程的管理,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以上各类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机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水帘喷漆废水经过滤网除渣,再通过投加混凝剂絮凝沉淀后长期循环使用;钝化流水线产生的脱脂、清洗、表调、陶化废水采用“隔油+气浮+沉淀+过滤”废水处理池处理;生活废水采用化粪池处理;生活废水、生产废水须处理符合平南县江南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要求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由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点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金属边角料布袋收集粉尘的暂存、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进行储存和处置;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水处理池污泥、混凝沉淀底泥、废切削液、废漆渣、含油手套和抹布、废油等危险废物不得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其贮存、处置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l令第34号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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