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项目概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年产300万平方米PCB板项目(一期) | 金湖经济开发区金宝南线南侧、同泰大道西侧电子产业园12号厂房 | ******有限公司 | 2025年6月27日在金湖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万平方米PCB板的生产规模 |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本项目设置雨水排口1个、污排口2个。本项目铜氨废水经铜氨废水处理单元(处理工艺:调节+芬顿破络+化学沉淀,处理能力10m3/d)预处理;磨板废水、清洗废水经一般含铜废水处理单元(处理工艺:调节+化学沉淀,处理能力70m3/d)预处理;显影废水、有机废水、退膜废水经有机废水处理单元(处理工艺:调节+酸析+调节+化学沉淀,处理能力100m3/d)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水混合至综合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高效沉淀+水解酸化+AO+高效沉淀,处理能力180m3/d)处理达接管标准后与地面冲洗废水混合通过DW002******有限公司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废气处理废水经pH调节池(处理工艺:pH调节,处理能力6m3/d)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冷却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初期雨水混合至综合沉淀池(处理工艺:沉淀,处理能力60m3/d)处理达接管标准后与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通过DW001接管至金湖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3、本项目开料、钻孔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酸洗、微蚀废气(硫酸雾)、蚀刻废气(氨)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合并至“一级酸洗喷淋+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印刷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含软帘)收集,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经“管道+集气罩(含软帘)”收集,网版清洗废气(非甲烷总烃)、电路板清洁废气(非甲烷总烃)、抗氧化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集气罩(含软帘)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合并至“空冷+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执行“其他”)、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硫酸雾、氨、非甲烷总烃)以及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 6、本项目建成后以厂房边界为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 8、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各种污染事故,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种污染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增强事故防范意识。 9、加强厂区绿化,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0、完善和落实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1、落实厂区中重点防渗区(污水处理站、危废仓库等)的防渗措施,杜绝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11日。
联系电话:0517-******
通讯地址: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两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