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025年10月3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000054号):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3日内执行南人社监询字[2025]第00197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因你(单位)在嘉兴市南湖区经营场所已关闭,本机关向你(单位)住所地邮寄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000054号),该邮件于2025年11月2日被退回。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000054)。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附:
南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00005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df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