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一案,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环莒罚〔2024〕38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万元(5万元)的行政处罚。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伍万元(5万元)。
2.缴纳加处罚款伍万元(5万元)。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莒州中路201号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一案,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环莒罚〔2024〕38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万元(5万元)的行政处罚。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伍万元(5万元)。
2.缴纳加处罚款伍万元(5万元)。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莒州中路201号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