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
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2025年9月10日—2025年9月18日(7 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逾期视为无异议。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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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号 |
证书有效期 |
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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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限公司 |
************XY001L |
2022-12-13 至 2027-12-12 |
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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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限公司(大田县京口工业集中污水处理厂) |
******MA32C9PN1D001Q |
2022-07-24 至 2027-07-23 |
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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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田县福塘村水坑头机械加工厂 |
******MA2YHJLG0R001U |
2023-07-30 至 2028-07-29 |
该企业已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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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限公司三明大田第二加油站 |
************9N001U |
2023-07-30 至 2028-07-29 |
该加油站已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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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田县飞畅废弃资源加工厂 |
******MA2YP1MQ3L001Z |
2022-04-25 至 2027-04-24 |
无法变更法人及重新申请污染物 |
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