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
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2025年10月24日—2025年11月1日(7 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逾期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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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号 |
证书有效期 |
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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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限公司 |
******MA326MD508001Q |
2025-7-31 至 2030-7-30 |
该企业已搬迁 |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